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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不同,社会关系是一个庞杂的系统,而法律关系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依靠法律进行调整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从本质上说,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这一含义是指对于违背法律建立的各种诸如契约关系,或故意规避法律而形成的各种事实关系,都不应看作法律关系,因为这些关系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 事实上,法律关系的内容表现的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如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呈现多样性,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组织,凡是参与到一定的法律关系之中,就可以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这些主体有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以及国家。公民(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居住、活动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和党政、社会团体;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国家发行国库券的行为,就是以国家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国家各级机关或授权组织代表国家参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权利义务的设定类型有关,概括而言,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可以有以下四种。 物。在法律关系范畴内所说的物,是指由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客观实体,即法律关系主体在生产生活方面需要的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即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进入法律关系的物。第二,应为人类所掌控之物,否则,不具有现实意义。第三,具备经济价值,能为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第四,具有物的独立性特征,不能脱离物的整体。在我国,有几种特殊之物不可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公共之物或国家之物(海洋、水流、山川、空气);文物;军事设施、武器;危害人类安全之物(毒品、假药、淫秽书籍)。 人身。人身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由于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在现代社会医疗科技发展过程中,如器官移植、输血、植皮、精子提供等行为,出现了交易买卖的活动,因此会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这就使得人身既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的承载体,又在特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然而,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例如,作为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成为法律上的“物”,任何人不得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法律活动。作为权利人也不得用自己的人身从事有伤风化或违法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对人身行使权利时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行使权利。 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指人类通过某一物体的记载或者自己的大脑记忆流传下来的思维成果。它不同于具体的有体物,它的价值在于通过物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和标识所表达的精神文化。它不是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而是精神活动的物化过程,可以叫作“非物质财富”,或称之为“智力成果”、“无体财产”。 行为结果。在法律关系当中,有一些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这种行为结果可以分为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两类,前者指凝结着义务人行为的特定物体,形成为某种物化的产品(如生产、制造的产品);后者为义务人的行为过程,最终可以形成权利人所期望的某种效果(如教学、学习的过程)。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包括合法的行为、违法的行为,也包括通过意思表示的行为,以及非表示的行为(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通常,主要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即法律行为的发生,对行为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国家的利益和关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是通过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的行为。因此,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是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由于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因此,应该受到人的意志所支配和控制,它反映的是人们对某种社会价值的认同,以及对一定利益和效果的追求的行为过程。尽管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常常表现出人的意志的强弱不同的状态,或者个人的意志表现有积极和消极的不同状态,但并不说明没有个人意志的存在。假使完全是在无意志状态下所为的行为,例如,完全精神病人实施的行为,是不能被当作法律行为的。 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因实施了某种特定的法律行为而形成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由于造成了某种特定的法律事实,从而引起了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法律后果,这就是法律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义务,是由法律所给予的否定性评价,或者在法律上认为是一种不利的后果。因此,法律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也被称之为法律义务,是对权利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指因出现了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从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责任的主体是人,而违法、违约表现为一种行为,因此,法律责任是由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违法或违约行为所构成的特殊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主要是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两种行为都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行为方式,前者是行为人积极的身体活动,导致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实出现,从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作为是行为人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而没有履行义务,导致了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应该做而没有做的事实出现,从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构成法律责任还要有损害结果的出现,包括实际损害、利益损失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的结果。损害结果的类型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损害结果一定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并且是由侵害的事实造成的损害结果,因此,任何假想的、虚构的、猜测的损害都是不成立的。这里的预期利益损害也是实际利益的损害结果,而不是假想的利益损害。确认损害结果要根据法律和社会普遍认识水平,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法律责任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要求必须存在违法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联系,这是指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个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先存在的另一个现象所引起的,于是这两个现象之间就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判断责任归属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法律责任的确定还要求行为人存在着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具有重要的位置,在确定刑事责任时为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提供依据。主观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这也是刑法中确定罪责的主要依据。在确定民事责任方面,也要根据主观过错的情形,判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法律责任类型中,一般有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几种。对于法律责任如何的实现的问题,在我国目前主要有通过惩罚、补偿和强制几种方式。其中,惩罚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和违宪制裁等。补偿则主要有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等。关于强制是指对于那些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国家采取强制的方式迫使其履行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