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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一)宪法首先是法 ?宪法作为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性质、功能与调整方式等方面具有法的共同特征。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体现其具有的特殊制裁功能。 (二)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与核心的地位。 怎样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内容的根本性。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调整广泛的社会领域。 2.权力的最高性。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法律、法规都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宪法为国家立法的统一提供了合宪性基础。 3.特殊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具有特殊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由于其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原则,因此不能随意改变,应保持长期稳定。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法律形式上的特征,宪法就其实质而言,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产生与存在的前提之一就是民主事实的存在。 (四)宪法的分类 宪法从表现形式分类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法在人类历史上也经历过自身的发展过程。依据宪法制定主体的不同,可以分类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等。根据宪法的修改程序,宪法又可以被分类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等,前者是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以及法律效力都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而后者是指宪法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都不同于一般的法律,通常成文宪法都是刚性宪法。 近代宪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宪法、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都反映了西方国家宪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特点;我国直到1949年以后才产生了真正得到广大人民支持的宪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临时性的宪法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鉴于当时的国内情况不具备制定正式宪法的条件,因此,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新中国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以及文化、教育、民族、外交政策等。 (一)1954年宪法 1954年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新中国宪政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影响。宪法贯穿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确认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确认了我国在过渡时期的四种所有制形式,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1975年宪法 1975年宪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修改的,其指导思想存在着严重的错误,在实际生活中也没有得到实施。 (三)1978年宪法 1978年宪法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开始之际制定的,宪法规定了新时期的总任务,强调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但在思想上仍然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内容,具有历史局限性。在接下来的两年当中,1979年7月1980年9月,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8年宪法中存在的一些错误内容。 (四)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 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思想;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扩大了公民基本权利范围,强化了对基本权利的保障。1982年宪法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与发展,在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为了及时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宪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问题,从1988年开始,全国人大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的内容进行部分修改,至今共通过了4个修正案。 1. 1988年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宪法修正案。修正案共2条,内容涉及到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度。 2. 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个宪法修正案。修正案共9条,主要内容是:在宪法序言中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等。 3. 1999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三个宪法修正案。修正案共6条,主要内容是,在宪法序言中规定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邓小平理论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进宪法;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等。 4. 2004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主要方面如下: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关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内容的具体解释如下所示: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增加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修改为:“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3)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进一步明确对发展非公有经济的方针。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宪法第八十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依次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改为宪法第四章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一)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一般来说,宪法的结构由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和附则几部分组成。 (二)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如下特点:政治性、限制性、稳定性、适应性、最高性、制裁性。其政治性是指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受政治利益的影响。其限制性是指宪法规范是一种规定国家权力的规范,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与分配。其稳定性和适应性,是指宪法规范需要在社会生活中保持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但这种稳定性并非固定不变,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得到发展和完善,这就是宪法的适应性。其最高性是指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制约着其他规范的产生与发展。其制裁性是指宪法具有特殊的制裁形式,并通过制裁功能发挥宪法的调整作用。 宪法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基本功能具体表现在:确认功能、保障功能、限制功能、协调功能。 宪法的确认功能,是指宪法的性质和内容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使政权基础得到合法化;确认法制的统一基础,为法律体系的统一提供合宪性基础。 宪法的保障功能,宪法对民主制度与人权起到保障作用。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不仅规定各种民主制度,同时对民主制度的实现提供宪法基础。 宪法的限制功能,宪法限制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由于权力的滥用必然带来对人权的侵害,因此,宪法对各类国家机构的产生、职权与活动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防止国家权力可能给公民权利与自由带来损害。 宪法的协调功能。宪法在不同利益的协调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以合理的机制平衡利益,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则。另外,通过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愿制度的建立,对在各种利益关系中的少数人的利益也能予以保护。 (一)宪法监督的概念与意义 宪法监督是指一定的主体依据法律程序监督宪法实施的各种制度的总和,包括广义的宪法监督和狭义的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宪法监督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也包括政党和公民。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 (二)宪法监督的基本内容 1.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宪法监督的基本功能,是对所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无效。 2.行为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和公务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当然,公民也要遵守宪法,以宪法作为活动的准则。 (三)我国宪法监督体系的基本特点 目前,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宪法监督体制主要有三种形式:(1)立法监督。指立法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强调议会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功能;(2)司法监督。指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各类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判断,如果认为违宪可以宣布其无效;(3)专门机关监督。指由特设的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等规范文件。 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同时强调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使宪法实施具有稳定的政治基础。另外,大力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扩大了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