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概念,即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结合的制度。即通过各种途径,保证人民(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指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进行镇压,以维护国家政权的人民性本质。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如何理解这二者的含义:首先,二者的领导力量是一致的。其次,二者的阶级基础是一致的。再次,二者的专政职能是一致的。 (三)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 工人阶级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是由工人阶级的特点和性质所决定的。 民营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四)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点 1.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与任务 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其职能主要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3.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各民主党派接受真够共产党的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是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和参政党。在我国,除中国共产党外还有8个民主党派,它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总和。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对非公有制经济,我国《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与基本特点 1.直接而全面地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集中体现了我国的阶级结构。 2.全面地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3.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4.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今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方向是:提高权力机关的权威,扩大权力机关的民意基础,切实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使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反映民意的代表机关。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1.概念: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的总和。 2.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间接并用、无记名投票、监督原则、物质帮助原则。 (二)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主要包括:确定选举组织,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程序、代表的罢免与补选等。其中核心程序是候选人的提名与投票程序。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统一的国家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特点: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 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通过宪法保障其充分地行使自治权。 (二)民族自治地方及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使一般国家地方政权机关的职权,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管理本自治地方的财政;经济建设的自治权;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 有利于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有利于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 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基本特点 根据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体现“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基本思想。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一种新的区域类型。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特别行政区可以在相当长的期限内保留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域,不改变单一制国家的基本结构。 2.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具体包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被继续采用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四)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意义 体现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对于实现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有重要意义。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为国际上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建设性的范例,具有一定的国际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