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的,是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最重要的权利内容。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基本权利具有如下意义和特点:

第一,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规定,确立了公民的宪法地位;

第二,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

第三,基本权利对于公民来说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社会生活中应具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是一种稳定的权利体系;

第四,基本权利是一种综合的权利体系,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主要权利。

二、基本权利的主体与分类

基本权利主体是指依据宪法规定享有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一般的、经常性的主体。

公民的概念: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国根据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国籍,不承认双重国籍。”

公民与人民在概念上的不同:

1.公民主要是法律概念,人民主要是政治概念;

2.公民是内涵比较稳定的概念,而人民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涵;

3.公民是个体概念,人民是集合概念。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妇女、婚姻、家庭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1.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基本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任何法律规定之外的差别对待。

2.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和权利。其内容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种宗教里面,有选择不同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和自由不受侵犯。

5.社会经济权利。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继承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6.文化教育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教育与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与自由,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与文艺创作自由等权利。

7.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8.妇女,婚姻,家庭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宪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等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作出了特殊规定。

四、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自觉地维护国家统一。

2.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每一个公民有义务维护民族的团结。

3.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4.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5.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6.依法纳税的义务。纳税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