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构的体系与组织原则
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我国的国家机构分为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
我国的国家机构在组织和运作体系上遵循以下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法制原则、责任制与效率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二、中央国家机关
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可以从以下各方面进行概述。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向全国人民负责,受全国人民监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行使的职权主要有:宪法修改与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行使人事任免权;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行使监督权等。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这一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是国家立法机关。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其主要职权包括: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的审查和监督;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等。
(二)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年满45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主席和副主席。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三)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职权主要有:行使行政立法权,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管理权;监督权;提出议案权等。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委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向它负责。其职权主要包括: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等。
(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由全国人大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三、地方国家机关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其职权主要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人事任免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从属于本级人大,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权主要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主持选举和召集会议;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人事任免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执行经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服从国务院。
(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为专门审理特种类型案件而设立的。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其职权主要包括法纪监督、侦查监督、支持公诉与审判监督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