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的行为除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行政行为之外,还包括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以及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权力强制性的行为。

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并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依法制定和发布普遍适用的规则的行为,它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单方行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一、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为规则的活动。有权实施行政立法的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部分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行政立法的权限

行政机关在哪些事项上可以进行职权立法,哪些事项非经特别授权不得进行立法的权限,也即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在立法上的分工。包括:中央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限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限。

中央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限:

(1)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可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2)国务院各部委和部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的行政管理事项。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一般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发、撤销、废止。

3.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之后,应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书面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等八项制度。

(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有: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3.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行政处罚

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一般程序适用于多种情形,依照调查、检查、收集证据等程序进行。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主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体应组织听证,而且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包括:裁决与执行分离程序、当场收缴程序、执行处罚程序、处罚监督程序。

(三)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法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行为。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还包括临时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

以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的行政强制和对财产的行政强制。

以执法者是否可以请人代替履行法定义务人的法定义务为标准,可分为间接行政强制和直接行政强制;

以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即时性强制和执行性强制。

三、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案件、裁定特定争议的活动。包括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专门行政裁判、行政复议等。

(一)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的概念:行政裁决是

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权属争议、赔偿争议、补偿争议、民事侵权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

2.行政裁决的程序

行政裁决的程序主要有:提出裁决申请;受理案件;调查、审理;作出裁决并宣告结果。

(二)行政仲裁

1.行政仲裁的概念

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按照仲裁程序作出公断的制度,自《仲裁法》颁布以后,目前只有劳动争议仲裁仍保留着行政仲裁的属性。

2.行政仲裁的程序

行政仲裁的程序是:仲裁申请;仲裁受理、立案;仲裁机构调查、审理;仲裁机构合议、裁决;宣布及送达仲裁结果。

四、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

(一)行政民主与行政管理行为方式创新

20世纪后期以来,传统的管理行政、秩序行政逐步转向以服务行政、给付行政为主的现代行政,以行政机关为中心和行政权力单向行使为基本内涵的传统行政法日益转向更注重权力与权利平衡的现代行政法。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行政方式方法的多样化、柔软化和高效化趋势。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权力强制性新型行为方式的出现和广泛运用,就反映了这一趋势。

(二)行政指导

1.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它在行政事务中可起到补充和替代、辅导和促进、协调和疏通、预防和抑制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2.行政指导的分类

根据行政指导行为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对于行政指导的类型可作如下划分:

(1)如果有关于行政指导的具体法律依据,可直接采取该指导行为;

(2)如没有具体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但对该事项来说已有可作出行政命令、许可、处罚的具体法律依据,则可以在作出命令、许可、处罚等行为之前,先行采取行政指导行为,以期更简单地达到行政目的;

(3)就某一事项来说,如果上述两类具体法律规定都没有,但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则仍可以基于行政组织法的一般赋权实施。

3.行政指导的程序

(1)调查了解实情,确定有无进行该项指导的必要性。

(2)在进行技术指导时,向专家和专业部门进行咨询论证。

(3)与有关行政相对人进行商谈、协商或其他方式的交流。

(4)关于行政指导行为的目的、内容、负责人员等的告知说明。

(5)提供与该行政指导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

(6)听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三)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是为了实现行政目标,执行公共事务,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设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行政合同的分类

根据目前国家经济发展以及法律规定,行政合同的类型主要有:国家订货合同;公用征收合同;行政委托合同;国土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国有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公共工程合同。

3.行政合同的缔结

行政合同的缔结应在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行政权限,一般采取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缔结书面合同。

4.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行政主体一方的权利和义务:拥有选择合同他方、对合同行为全过程进行监督指挥、为保护重大公益而单方变更合同标的甚至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承担向合同他方兑现应给予的优惠或照顾、给付价金、给予损害赔偿或补偿等义务。

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拥有享受优惠或照顾的请求权、给予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请求权、必要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国家行为与合法行为致损的补偿请求权,同时承担履行合同、接受监督和指挥等项义务。

五、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实施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步骤的过程,它遵循公正、公开、规范、效率、法定等基本原则。

(二)行政程序的分类

按不同角度可将行政程序划分为:事先程序与事后程序;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抽象程序和具体程序;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司法程序和其他行政程序;强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等等。

(三)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主体行为的方式、步骤及实施的时间、顺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行政程序的法律化。目前,虽然我国中央层级的“行政程序法”依然还没有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但是,作为我国首部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2008年4月9日,湖南省率先通过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共10章,178条,内容涵盖了行政程序的原则、行政主体、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应急、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行政问责等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建立了管辖、协助、回避、公开、听证、教示、说明理由、证据、时效、阅览卷宗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是中国行政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值得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