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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也不分自然人抑或组织体,均被抽象成“人”,即自然人和法人。 (一)自然人 自然人主体包括公民个人自然人与个人合伙两种类型。 1.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婴儿从出生时起,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离世的老人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与监护人设立。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监护人的设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等担任。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进行管理和教育,关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个人合伙的特征: 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公民所组成;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合伙人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法人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种类: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类,后者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以及社会团体法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第一,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法人而言,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范围。第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如属于法律规定的应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情况,则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范以规避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也称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包括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等。 (二)无效和可撤销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 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从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是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但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对无效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处理: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造成的损失,视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措施,如以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和其他制裁方式为解决手段。同时,并不免除当事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代理 1.代理的概念及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代理人应在被代理人或指定单位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人应当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认真履行代理职责。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1)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2)双方代理,即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进行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的代理行为。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如果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不愿该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也可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 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1)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3)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具有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力,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拘束。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种类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失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则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人体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为1年;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为1年;环境保护之诉为3年;请求给付人身保险金之诉为5年。 (二)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开始:权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的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内,因当事人提起诉讼,向另一方提出要求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