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调整的对象
1.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
2.商事关系的特点
(1)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建立的经济关系。
二、商法的体系
(一)商法的体系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的系统结构。
传统商法体系:主要是商事身份法和商事行为法。
现代商法体系:商事身份法;商事组织法;商事管理法;商事行为法;商事秩序法。
(二)我国的商法体系
我国的商法体系,主要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拍卖法、海商法等在内,构成较为宽泛的商法部门。
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调整对象不同。
(二)商法与民法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三)在调整民商事行为时先适用特殊法(商法),商法无规定再适用一般法(民法)。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商法。
四、商法与经济法
(一)调整对象的不同。商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则表现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特征。
(二)调整方法的不同。商法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调整,经济法则由国家统治原则进行调整。
(三)法律属性的不同。商法是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而经济法则是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