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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企业的概念: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济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特征: (1)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 (2)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3)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是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企业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种类:我国现行企业法除公司法外,主要有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 国有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为基础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国有企业的权利 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选购权;产品销售权;进出口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人事管理及劳动用工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固定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等。 2.国有企业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完成指令性计划;有效利用企业资产,实现资产增值;依法纳税;保护国家财产;保护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保护环境;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搞好职工教育和培训;支持、奖励职工进行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 (三)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1.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 3.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按照此原则,政府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应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概念 1.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概念:指调整集体企业在组织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在城镇区域内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定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拥有的各项权利。 (三)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农村经营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基本相同。相关法律依据由《乡镇企业法》予以规定。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集体经济的新形式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采取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当前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一)私营企业法的概念 1.私营企业概念: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2.类别: (1)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主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投资人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经过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为成立。 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1)由投资人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任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准备设立合伙企业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为此《合伙企业法》第8条作了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合伙企业财产 (1)概念: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合伙企业财产由两部分构成:即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人依法转让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合伙企业债务 (1)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在进行债务清偿时的四条重要规则:清偿的标的,必须是到期的债务;清偿的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的所有可执行的财产,均可以用于清偿;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 (2)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如下规则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消权;合伙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 1.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或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的企业。 2.种类: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概念:指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的企业,简称“合营企业”。 (2)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由其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利润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简称“合作企业”。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3)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比较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合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批准登记而设立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合作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组织。 第一,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或投资、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应在合同中订明。组织形式上可设立具有独立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是合作各方订有合同的合作项目,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批准经营的项目或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合作经营的中方合作者可提供自然资源、土地、劳动服务、劳动力或现有的可利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外国合作者可提供技术、资金、主要设备、材料等。 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主要区别是:合作企业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权比例分享收益,而是按照协议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规定具体做法。 6.外商独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