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和公司法的概念

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所指的公司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和成立、公司与成员的关系、公司成员间的关系、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公司组织的变更与消灭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在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特点: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的条件:

股东不少于2人,不超过50人;注册资本不少于法定限额;由股东共同制定章程;有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2.设立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须由经过申请设立、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程序而设立。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制度

1.概念:指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公司资产的出资者与经营者,以及各个出资者相互之间对公司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关系的法律制度。

2.责任承担:

(1)公司以法人财产对外经营、收益和承担责任。

(2)股东按出资额比例享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并获得利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责任。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概念: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的总称。

2.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意思形成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的必设机构。

3.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向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核心领导机关,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关,是公司的必设和常设机关。

4.经理:指董事会聘任的主持公司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执行董事会确定的经营方针,任免公司的职员,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

5.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2)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5)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7)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资产;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足额缴纳出资;

(2)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遵守公司章程;

(4)对公司其他股东诚实信用;

(5)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

(6)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国有独资公司

1.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特征:适用对象的特定性;投资主体的单一性;运作规则的特殊性。

3.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决策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决策权一分为二,一部分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行使,另一部分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

(2)执行机构: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由3至9名董事组成。

(3)监督机构:《公司法》没有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权交由投资人享有和行使。

(4)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公司形式。

2.特点:最典型的法人组织、最典型的资合公司、资本具有股份性、资本募集具有公开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该企业可以作为单独发起人。

2.注册资本应为实收股本总额,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法律有特别要求的依法律规定。

3.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认足股份、交纳股款、选任董事、监事、申请。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招股章程、募股申请、募股认购、创立大会、申请。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制度

1.公司以法人财产对外经营和承担责任。

2.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股东依法自由转让其股份。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4.经理。

(五)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1.民事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有设立费用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已收的股款负返还责任,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设立中的公司的董事、监事有过失致公司或第三人受损害时,承担连带损害赔偿的责任。如发起人也有过失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4)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有过失使公司受到损害时,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对第三人亦同。

2.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如发起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1%以上、5%以下的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