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1.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2.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

3.专利权人:指享有专利权的人。

(二)专利权的归属

1.自由发明:指发明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共同发明:指一项发明创造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也称合作发明。

3.职务发明: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第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第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这里本单位的含义包括职工的临时工作单位)。

(2)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4.委托发明:指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的种类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三、专利权的申请

(一)专利的申请

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1)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2)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3)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

(二)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

1.发明专利

(1)初步审查:审查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书是否满足专利法有关形式方面的要求。

(2)公之于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公之于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4)授予专利并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2)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申请人的救济途径(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救济途径)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2)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授予专利的条件

专利法中对授予专利的条件可以划分为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两种。消极条件是指限制授予专利的条件,而积极条件则是可以授予专利的依据。

1.消极条件

(1)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5)动物和植物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上述条件中的第(5)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例如培育或生产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2.积极条件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四)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权人的权利

(1)专利权人享有自己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

(2)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

(3)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

(4)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的权利。

2.专利权的限制

(1)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2)在权利行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对这些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时,应当向专利局缴纳专利年费,否则其专利权将自动终止。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也是专利权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因职务发明而获得专利权的单位,应对职务发明的设计人给予奖励。

4.专利侵权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专利仿冒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