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

我国的税法大致可以分类为规定各税种课征要素的实体税法和规定税收征收管理、税收争讼、税收处罚的程序税法两大类。

(一)实体税法

1.实体税法概述:实体税法有关各税种课征要素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各种实体税法中,一般要对该税的征税主体(如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或海关)、纳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客体(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优惠与加成征收、违法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便规范地进行征税。目前,我国依法开征的税种有25种,每一个税种基本都有一部税收法律或条例作为课征依据。以下为根据征税对象性质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流转税法: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的劳务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法,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等;

(2)收益税法:是以纳税人所得额或利润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法,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农业税法(包括农业特产税法)、牧业税法;

(3)行为税法:是以特定行为或为达到特定目的为征收对象的税法,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目前暂停征收)、印花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筵席税法、船舶吨税法;

(4)财产税法:是以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为征收对象的税法,包括车辆购置税法、房产税法、城市房地产税法、契税法、土地增值税法、车船使用税法、车船使用牌照税法;

(5)资源税法:是以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为征收对象的税法,包括资源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土地使用税法。

1994年开始的全国税制改革,我国建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以其他税种为辅助的复合税制体系。

2.主要实体税法

(1)增值税法。增值税曾经是我国的第一大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在生产、流通环节普遍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计税原理上,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商品销售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根据国际惯例,增值税的纳税人分别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我国实行税额抵扣,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税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为17%、13%和零税率(在实践中按出口退税率退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简易计算方法,按销售收入金额的6%(或4%)征收率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此项增值税征收方法的依据,是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在目前的2008年,我国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乃至世界经济危机发生的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已经实施4年多的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

按照增值税转型改革目标要求,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主要有两项工作内容:一是对新增机器设备投资进项税额抵扣,二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和一些服务业以及不动产也实行增值税制,实现机器设备投资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进项税额抵扣,形成统一完整的商品和劳务按增值课税、对资本品不征税的流转税链条。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征收增值税的所有行业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统一采取按增值税常规抵扣做法,对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通过认证、审核后,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未抵扣部分留待下期抵扣。不再采取“先征后退、增量控制、按季退税”的做法。

(2)营业税法。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我国的营业税征收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其中,除娱乐业税率为20%外,前4个行业的税率为3%,后4个行业的税率为5%。目前,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征收依据是1993年12月的《营业税暂行条例》。

(3)消费税法。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特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的主要特点是,在对消费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选择某一特定环节征收一次消费税。消费税的主要征税范围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个项目。消费税的征收为比例税率,最高税率达到45%,最低税率为3%。目前,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征收依据是1993年12月的《消费税暂行条例》。

(4)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规定缴纳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法取代了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法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为适用对象,即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但这些企业在本法开始实施后的五年之内,依然可以享受原有的低税率优惠待遇,经过五年,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

(5)个人所得税法。是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在1980年9月10颁布的,距今最近的第三次修订是在2005年10月27日。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程序税法

程序税法是有关税收管理程序、税收争讼程序、税收处罚程序的法律规范总称。

1.税务管理。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及纳税申报对于税务人员来讲,可以更好控制税源,对于纳税人来讲,可以更好树立其自觉纳税意识。

2.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其中所采取的新措施,如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等都为税款及时、足额收取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3.税务检查。是税收征管的必要环节。

4.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征管的关键一环,体现了税法的威严与震慑作用。

二、金融法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一)金融法的概念及功能

1.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此外,还有《保险法》、《信托法》等共同构成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2.金融法的功能

我国金融法是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其基本功能主要有:

(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的目标的统一;

(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目标等,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二)金融法的内容

金融法的内容很庞杂,主要涉及金融主体、金融调控、融资、期货期权和金融中介等法律规定,如作为中央银行金融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其他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如《商业银行法》;此外,还有关于货币发行和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还有涉及非金融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等,如《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和《外汇管理法》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