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二)特点
1.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法定年龄为16周岁;
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
3.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必须是具有一定的劳动报酬,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一)就业平等原则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平等原则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平等的就业权利;二是平等的就业机会。
(二)相互选择的原则
??? 相互选择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选择,具体是指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可以自主择优录用劳动者。
(三)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
特殊群体人员包括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对于他们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三、劳动就业的法律规定
(一)国家促进就业规定
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利而采取了各种必要措施,例如,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济,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二)妇女劳动就业规定
法律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实现,法律对妇女劳动就业有如下规定: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妇女就业不因性别的不同而受歧视;
2.在录用职工时,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劳动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
3.不得以性别为由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4.不得安排妇女从事妇女禁忌的劳动。
(三)未成年人就业规定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法律规定劳动者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为未成年工。法律对未成年人就业有如下规定: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特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