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1.按争议的主体分:(1)个人劳动争议;(2)集体劳动争议。
2.按争议的合同性质划分:(1)劳动合同争议;(2)集体合同争议。
3.按争议的内容划分
(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一)调解原则: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二)合法原则:处理劳动争议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正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遵循公平正义原则进行。
(四)及时处理原则:处理劳动争议应及时解决、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调解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可以在用人单位内依法设立,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可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法》第79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一)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但并非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进行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
(二)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并非必经程序。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调解委员会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否则,视为调解不成。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三)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提出仲裁要求的当事人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四)诉讼
1.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