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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二)社会保障的特征 1.安全性:社会保障旨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在遭遇各种风险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地帮助和补偿,安全性是这一制度的首要目标。 2.强制性:社会保障由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如社会保险,凡是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其险种和保障金缴纳都必须依法执行,不能自由协商。因此,它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施。 3.社会性:社会保障属于社会问题,非个人能力所能解决,必须依靠国家力量制定社会政策,在社会范围内予以解决。 4.互助性:社会保障是借助国家力量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是国民收入在不同群体之间的转移。通过社会保障的互助性,能够解决不同情况下不同社会成员的特殊需要,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实现一种公平的状态。 (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是我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本质上属于社会法。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谋求国民生活普遍获得安全保障,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1.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表现为目的的社会和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2.严格的法定性,保障项目的确立、保障资金的筹集、缴纳和发放,须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社会保障法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 4.特定立法技术性:社会保障法有较高的立法技术,如“大数法则”、“平均数法则”等数理计算方法的运用。 (一)社会保险法:包括养老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生育保险法等法律内容。 (二)社会救助法:包括灾民救济、城镇贫困居民救济、农村五保户救济、流浪乞讨人员的就医以及对救济人员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 (三)社会福利法:包括教育福利法、住房福利法、儿童福利法、老人福利法、城市居民福利津贴、公共医疗卫生保健法、社区服务法等法律制度。 (四)社会优抚法:包括优待军人及其家属、抚恤伤亡将士、对因公或保卫人民生命财产而牺牲的非军人的抚恤和褒扬等。 (五)社会保障管理监督法:包括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法、社会保障机构监督管理法以及社会保障监督法等。 (六)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管理法、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法等。 (七)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法:如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