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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概念 1.犯罪,是指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的基本特征 (1)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具有刑事违法性; (3)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 1.概念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是指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2. 犯罪主体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的,要求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应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刑事责任年龄,指对违法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以14周岁和16周岁两个界点分为三个部分:完全无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对其行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相对责任年龄,指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完全责任年龄,即16周岁以上者,包括已满16周岁,对其触犯刑法的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指对违法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认识能力。例如,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单位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主体是单位的,对单位的处罚一般采取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3.犯罪客体 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而犯罪客体则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 4.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性行为 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3)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4)犯罪目的与动机。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推动力量。 (5)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构成犯罪。 5.犯罪客观方面 (1)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危害结果(物质性损害和非物质性损害)、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一)概念 排除犯罪,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表面看对社会有害而实际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如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二)正当防卫 1.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采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在防卫过程中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 1.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条件 紧急避险的采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遭危险而采取的行为;必须是面临着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果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所损害的利益等于甚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是避险过当。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在犯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同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的特征,主要包括:一是行为人已经实行了犯罪预备行为,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二是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停止下来,即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三是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行为。犯罪未遂的特征有: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能得逞;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的类型包括: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出于自身的原因结束了犯罪行为,同时又积极作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客观方面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结果或者行为的犯罪形态。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危险犯四种。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参加行为,教唆性质的犯罪构成。 3. 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4.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的犯罪。 5.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1.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2.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对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人一般是为实施某种特定的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完成特定的犯罪后,其犯罪联盟就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构成犯罪集团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第二,有共同的目的、计划、分工和较固定的组织联系;第三,犯罪集团组成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进行一种或几种需要较多的人或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动。 (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或者规划、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4.教唆犯: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和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被教唆的人如果没有实施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免处罚;如果教唆犯教唆的是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对教唆犯应当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