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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概念: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一)刑罚的特征 1.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刑罚作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与对犯罪人谴责的一种最严厉的形式,对犯罪人具有身体的、精神的、财产的剥夺性痛苦,相对于其他强制措施而言,是最具强制性的措施。 2.刑罚只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包括自然人或者单位。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国家审判机关是适用刑罚的专门机关,在我国,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二)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预先确定的,通过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适用刑罚的目的并不只是惩罚犯罪人,而是对犯罪的预防。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对那些不稳定有可能犯罪的人产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的适用刑罚,使他们不再犯罪。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除了刑罚方法外,刑法中还规定了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即赔偿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一)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简称为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审判活动。刑罚裁量的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情节,是指刑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斟酌考虑的情节。 (二)刑罚裁量制度 1.累犯 (1)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2)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其成立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同样,若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不能成立累犯。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构成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本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自首和立功 (1)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归案之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以及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行为是立功。 立功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处罚原则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从轻处罚;二是减轻处罚;三是免除处罚。对于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表现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到庭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对于上列种种情形,只要犯罪行为人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具有立功表现,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表现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按照法定原则和方法合并处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2)数罪并罚的原则 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4.缓刑 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当其具备法定条件时,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的实质在于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缓刑;犯罪分子必须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三)刑罚执行制度 1.减刑 (1)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2)减刑的适用 减刑的适用,要求罪犯服刑达到一定的期限,至少已经实际服满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以查明其是否真正悔过自新。减刑的程序是由执行机关向执行地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减刑条件的,则可做出减刑的裁定,对罪犯予以减刑。减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原刑期的二分之一。 2.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根据《刑法》第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四)追诉时效 1.概念: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指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具体标准如下: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进行追诉。 2. 追诉时效的延长与中断。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不再追诉的法定时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