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于1991年 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其后,又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上修正通过,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活动,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与参与下,诉讼当事人就财产、人身等问题进行的诉讼活动。

一、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原则

1.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2.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原则;

(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的原则;

(3)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

(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均衡的原则;

(5)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二)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后者还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受案法院。

(3)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

(4)协议管辖:亦称约定管辖,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5)共同管辖: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6)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案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7)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

(一)概念: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二)当事人:当事人是诉讼的构成要素之一,也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诉讼参与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它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其他组织。具体包括如下几类:

1.原告和被告

原告:原告是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是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被指控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被法院通知应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当事人以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称为群体诉讼或集团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共同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第三人。

(三)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定的、指定的或者委托的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指定代理人。

三、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排除干扰,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排除妨碍,并对行为人进行司法上的教育。这五种强制措施分别为:1.拘传;2.训诫;3.责令退出法庭;4.罚款;5.拘留。其中,拘传、罚款和拘留的使用,应当取得法院院长的批准。

四、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指通常适用的程序,是最系统、最完备、最基础的程序,在其他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均适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由以下阶段构成:

1.起诉与受理

(1)起诉的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

2.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和受理

审查的具体内容:

(1)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

(3)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四个条件(上述“起诉的条件”);

(4)审查起诉的手续是否完备,起诉书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3.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包括以下阶段: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2)法庭辩论的顺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应按下列顺序进行:第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第四,互相辩论。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一审简单民事诉讼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特点是: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或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灵活;独任审判;开庭审理程序简化;审理期限短,法院必须在3个月内审结案件。

(三)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既判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1.上诉的条件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委托代理人,及有关第三人,都有权上诉。对

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二审法院直接上诉。

2.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四)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进行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当事人申请而发动。再审法院一旦决定再审,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相应的程序进行再审审判。

(五)民事特别程序

民事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这一类案件通常是非诉讼性的民事案件,往往只有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民事权益方面的争议。例如,宣告公民失踪或者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另外,选民资格案件也可以适用特别程序解决,但不属于非诉讼案件。

(六)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的非诉讼程序,如以一定数量的金钱、有价证券等为标的的财产请求。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单方面的请求,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其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命令。适用督促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因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物的给付之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债务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裁定中止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七)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基于法定理由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即可作出除权判决的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由有关当事人申请而启动,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之后,应当进行审查。法院决定受理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限定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限内申报权利。在申报权利期间内没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可以根据除权判决,行使权利。

(八)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破产程序,是指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就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的以清算分配为目的的审理程序。

企业法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必须因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提出,人民法院须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发出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和通知,进行破产债权申报,进而组建债权人会议,进行破产清算以及破产财产分配等活动。

五、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民事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实施强制履行的非诉讼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完成后的一个独立的程序,但并非所有经过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执行程序。公证机关制作的特殊文书、仲裁机关的裁决书、行政机关制作的决定书等,都可以成为法院执行的根据。

六、涉外民事诉讼

1.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2.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2)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3)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原则;

(4)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5)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的民事案件,比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