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一)司法改革目标

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是与该国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建设及发展水平相适应的,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政治制度建设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司法制度的建设也必须与之相适应,发挥其保障与实现社会公正的功能。中国的司法改革,应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与中国的社会实际情况相结合,并借鉴其他法制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在建立完善的法官独立审判制度的同时,司法权力应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新闻媒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改革中应尝试在法官制度中构建权力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完善的陪审制度,有效地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真正树立起司法公正与权威的形象。

(二)司法改革面进程

中国的司法改革任重道远,并非一蹴而就。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改革进程也在不断向前推进。为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必须认真检讨现行司法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在排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和介入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现行司法制度中存在的内部行政领导色彩,注意到其妨碍人民法院独立办案的问题。

1.深入研究法院体制改革和审判组织改革问题。司法独立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司法机构应在各级立法机构的授权下,在任职、财权等制度上逐步实现法定化模式。党对司法的领导应严格限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而不能在司法审判程序内对独立审判进行干预。

2.改革司法程序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民事诉讼中的司法权的运作过程,必须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权运作过程,应考虑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加强律师的取证权利。行政诉讼中,应逐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

3.维护司法机关权威,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院、检察院的权威,要严格依法办事,打击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现象。还要保障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4.进行司法机关内部的非行政化改革。各级法院之间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不能越俎代庖。要纠正法院院长、庭长违法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决定案件的“审判行政化”现象,摒弃审判程序中的“长官意志”,实现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5.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强化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素养。在对司法人员进行严格的司法专业知识要求的同时,更要注意加强对法官、检察官进行再教育,建立其一支真正在政治上过得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二、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扶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得到实现,对需要运用法律救济手段维护自己法定权利不受侵害,但又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和法律服务费的当事人(如残疾人、妇女、儿童、老人、智力低下者等),提供免费、减费的法律服务或诉讼费的减免,以保障其司法权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以国家对被援助对象提供经济帮助为途径,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方面。

在我国,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律师,其次还有公证处的公证员和乡镇司法所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2款,“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3款,“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我国《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有:(1)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参与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代理;(3)参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4)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5)做公证证明;(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在以下几方面着手:(1)扩大法律援助受援对象,由其是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2)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尤其是要加强农村和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3)扩大法律援助基金的来源,以保证法律援助制度能够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