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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解决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确定法律适用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渊源表现为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前者如国内立法、司法判例等,后者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私法的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一)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法律冲突,是指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对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同时又互相承认民商事立法具有域外效力,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现矛盾或抵触的现象。 (二)准据法的确定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国家的)实体法。准据法是涉及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具体适用的法律,而不是冲突规范所抽象指定的法律。其特点是: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准据法必须能够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国际私法的抵触规则,对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内国或某一外国的实体法。例如按照“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抵触规则,若侵权行为地与法院地属于同一国家,则适用法院地国的内国法,内国法即为适用于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若侵权行为地与法院地不属于同一国家,则适用该侵权行为地国的法律,该国法律即为适用于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一)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用来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其作用是指明如何选择适用法律,是一种间接规范。本质上,冲突法既不是实体法规范,也不是程序法规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该类规范主要存在于各国的国内法当中,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起着间接调整的作用。 冲突规范由三部分构成:一部分称为“范围”或“连结对象”,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适用于调整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另一部分称为“系属”或“冲突原则”,它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还有一部分为“关联词”,它从语法结构上把“范围”和“系属”联系起来。例如,在“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冲突规范中,“不动产的所有权”是“范围”,而“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是“系属”。在“系属”中,用来指定准据法所表现的客观标志部分,称为“连结点”。如“不动产所在地”即为“连结点”,它是连结法律关系与适用法律的纽带。 (二)冲突规范在法律适用中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 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本国法,法院地国据此指引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此时,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即构成转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根据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根据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却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这一法律适用的选择过程就是间接反致。 (一)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如果一国法院根据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适用该外国法将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国内法院可以此为理由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就是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其设置作用是为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关键,是对“公共秩序”的理解。目前各国对此仍有不同理解,从而为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提供了空间。 (二)法律规避 在冲突规范的范围(法律定性)确定的情况下,连结点不同,可能导致最终适用的法律不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通过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规避本应适用的某一外国法,称为“法律规避”。法律规避是通过当事人有目的的行为造成的,被规避的法律是强制性法律,而且已经达到规避的结果。 对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各国也存在分歧。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全面否定法律规避的效力;二是基本肯定法律规避的效力;三是部分否定法律规避的效力(仅仅否定规避国内法的效力)。 (三)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如果法院经冲突规范指引,确定适用外国法后,就面临着如何确定外国法内容的问题。很多国家的诉讼法都将法律与事实分开,对法律和事实的确定采取不同的程序,而且推定“法官知法”。因此,将外国法视为事实还是法律,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如果不能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常常以法院地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或者驳回诉讼请求或抗辩请求。 (一)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以自然人的本国法为准据法,辅之以行为地法。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一致。在国际私法中,一般依据法人属人法解决这方面的冲突,但各国对法人属人法理解不尽相同,可以包括国籍法、营业地法和成立地法。 (二)物权关系 在物权关系方面,物权的主体、客体、种类与内容、取得与变动、保护方法等,在各国法律中都有不同的规定。这方面适用最普遍的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存在某些例外。例如,运输途中货物的物权变动,多采用货物运输目的地法,船舶和飞行器采用登记国法。 (三)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合同准据法,是指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适用于合同的某一国的实体法。确定合同准据法,通常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意思自治)原则、与合同相关的客观标准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有效的婚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有关婚姻的法律通常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当事人属人法以及混合使用缔结地法和属人法。离婚同样存在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要求。通常实质要件适用夫妻共同本国法、一方或共同住所地法或法院地法。形式要件多适用法院地法。 涉外夫妻人身关系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夫妻财产关系多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人法。涉外婚生子女关系一般适用父母属人法、子女属人法、对子女更为有利的法律。 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如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适用中国法;如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关于涉外离婚,如果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有管辖权。我国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适用中国法律。 (五)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是指被继承财产、继承人或被继承人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一般为三种情况:涉外法定继承、涉外遗嘱继承、无人继承财产。 涉外法定继承一般采取分割制和单一制两种。前者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后者虽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但具体做法也有遗产所在地法、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和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之别。 涉外遗嘱继承涉及立遗嘱人能力、遗嘱内容和效力等,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 无人继承财产,多采取继承关系本身的准据法、遗产所在地法或采用区别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