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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横向交易关系,也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对横向交易关系的纵向管理和管制关系。国家、自然人、法人、国际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许可、国际投资、国际融资,构成了主要的国际经济交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划分,国际贸易可以分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凡是不提供货物或不主要提供货物的贸易,都可以理解为服务贸易。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是国内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是否采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某国合同法或某一国际惯例;合同中有不同约定时,当事人的约定优先。 (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救济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买卖双方都承担通知义务和保全货物的义务。除此之外,卖方主要承担四项大的义务:交付货物、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交付单据、保证交付的货物不侵犯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他人的权利。买方主要承担两项大的义务: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违约根据违约程度可以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根据违约时间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预期违约也可能是根本违约。 在卖方违约时,买方还可以享受其他救济: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减价、修补更换等。买方违约时,卖方也可以要求买方实际履行、赔偿或宣告合同无效。违约方在遇到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时,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 (三)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货物风险是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买卖双方如何分配风险承担、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由买方承担,直接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 (四)《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对卖方与买方之间的责任、风险、费用作了详细、明确的划分,反映了货物的价格构成和交货及装运条件,方便了合同条款的制定。该通则属于国际惯例,且有不同的版本,当事人选用时应加以注明。该通则在世界上被广泛适用。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包括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分别代表工厂交货、主要运费未付、主要运费已付和到货合同。其中,FOB(船上交货)、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最常用。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单独管理或与其他组织共同管理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公约或协定,确立了知识产权及其国际保护的基本标准、范围、体系和制度。 (二)国际技术许可,是指技术许可方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区域内实施许可方享有的独占权所包括的一项或多项行为。其主要特征是技术使用权许可。 (三)特许经营,是指开发特定商业制度的特许方,允许被特许方根据特许方规定的条件有偿使用该制度。特许的对象是特许方成功的经营制度,包括知识产权与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 (一)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构成了国际投资法的主要渊源。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在于投资者对企业有无管理权或控制权。 (二)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作开发资源,构成了我国主要的国际投资形式。港、澳、台投资视为外商投资。在责任形式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采取法人、非法人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三)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设立。根据我国法律,外商投资在取得外经贸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四)对外商投资的保护和鼓励。我国外商投资立法和政策保护和鼓励外商投资。 (五)有关投资的国际条约。双边投资协定构成了国际条约的主要形式;多边投资也有国际条约和公约予以规定。 五、世界贸易组织(The Wor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当今世界的“经济联合国”日益发展的经济全球化趋势,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特征,作为经济全球化的载体之一世界贸易组织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它的前身是1948年1月1日临时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议(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是美英法中等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瑞士日内瓦签订)。尽管由于WTO的成立,GATT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然而,正如世贸组织秘书处一权威人士所指出的那样:“GATT死了,GATT万岁!作为国际组织,不复存在,但作为协议GATT将存在下去。”因此,要了解WTO,首先要了解GATT。自1948-1994年,GATT为世界贸易的大部分内容制定了规则。在其管理期间,国际商业经历了最高的增长率。但这47年当中,GATT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协议和组织。 人们最初的意图是建立一个处理国际经济合作的组织,由50多个国家设想的完整计划是建立一个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ITO)。 乌拉圭回合与WTO的产生。乌拉圭回合前后长达近八年。共有125个参加方。GATT一直处理的是货物贸易,现在仍然如此。经过修改GATT已成为新的《WTO协议》的一部分。更新后的GATT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并列,WTO使三者并入一个单一的组织,形成一套单一的规则,并使用单一的争端解决体制。 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主要通过使其国内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来履行义务。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在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对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定和建议,相关成员应予以履行。如果被裁定违反义务的成员拒不履行该裁决或建议,因其措施受到损害的成员,经争端解决机构批准,可以进行报复,采取提高关税或限制进口等措施。当被裁决违反义务的成员履行了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时,该成员对其措施造成的损害无赔偿义务。 中国于2001年12月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参加方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通过了《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简称《世贸组织协定》。 贸易体制的原则。《世贸组织协定》包含29个独立的法律文件,其范围涵盖农业、纺织品及服装、服务、政府采购、原产地规则及知识产权等。此外,还有25个以上的部长宣言、决议,进一步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与承诺。尤其是一些简单而又带有根本性的原则贯穿在所有这些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文件之中。部长会议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总理事会行使部长会议的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