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是马克思恩格斯分析社会规律问题的入手处。 (一)两种根本对立的历史观 唯物史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马克思 唯心史观: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 “统治和奴役的意志是决定一切的力量。” ——尼采 “历史者英雄之舞台也,舍英雄几无历史” “舍豪杰则无世界”。 “大人物心理之动进稍易其轨,而全部历 史可以改观”。 ——梁启超 唯心史观的根本缺陷 第二、 只考察人们历史活动的思想动机,而没有研究产生这些动机的原因。 第二、忽视人民群众的活动。 (二)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及辩证关系 社会存在:也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主要是指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及其生产方式,也包括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 地理环境 地理环境,是指一定社会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 人口因素 指构成一定社会的从事生产和自我生产的人们的总和,包括人口的数量、质量、结构和地理分布等。 社会意识:是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是社会存在的反映。 (三)两者的辩证关系: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是辩证统一的。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并反作用于社会存在。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社会存在是社会意识内容的客观来源。 首先,生产方式是人类存在的基础。 其次,生产方式决定着社会结构、性质和面貌,制约着经济、政治和精神生活。 最后,生产方式的发展决定整个社会历史的发展。 “一个很明显的而以前完全被人忽略的事实,即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就是说必须劳动,然后才能争取统治,从事政治、宗教和哲学等等” ——马克思 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 首先,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发展的不平衡性。 其次,社会意识内部各种形式之间的相互影响且各自具有其历史的继承性。 最后,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能动的反作用。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辩证关系原理的理论意义 它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正确解决了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破解了“历史之谜”,从而发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规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 生产力:是人类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改造和影响自然以使其适应社会需要的物质力量。 ▲生产力的结构: 其基本要素包括: 一是劳动资料:也称劳动手段。它是人们作用于劳动对象的媒介体,同时又是人的自然机体的延伸。其中,最重要的是生产工具———是区分社会经济时代 的客观依据。 ▲生产力的结构: 二是劳动对象:一切自然物质都可能成为劳动对象,其中进入生产过程的部分则是现实的劳动对象。 三是劳动者:即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劳动技能和知识,能够运用一定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从事生产实践活动的人。 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关系。 生产关系 它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 政治关系、家庭关系、宗教关系都受生产关系的影响。 (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规律 两者的关系: 第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 第二,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状况时,它对生产力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当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状况时,它对生产力的发展起阻碍作用。 (一)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经济基础:是指由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制度、组织和设施。 政治上层建筑居于主导地位,国家政权是上层建筑的核心。 (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 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第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第二、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经济基础是上层建筑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性质和变化。 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总是通过国家政权和意识形态的力量,排除异己力量,巩固自己的统治,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 当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发展要求时,就成为社会的推动力量,反之,就会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力量。 例:《婚姻法》的修订 1950年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 实质——婚姻制度的一场革命 主旨——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1980年婚姻法:拨乱反正初期的法制重建 意义——家庭关系政治化年代结束 争议——结婚年龄离婚标准 2001年婚姻法:转型期的法律完善和文化冲撞 聚焦——财产制度、家庭暴力、离婚条件 难点——“包二奶”、过错赔偿 (一)社会形态的内涵 社会形态:是关于社会运动的具体形式、发展阶段和不同质态的范畴,是同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体。 (二)社会形态更替的统一性和多样性 依据生产关系的性质,社会历史可划分为五种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 这五种社会形态一次更替,是社会历史运动的一般过程和规律,表现了社会形态更替的统一性。 但是,某些国家或地区可能跨越其中某一种制度 (三)社会形态更替的必然性与人们的历史选择性 社会形态发展是有规律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做为社会活动主体的人在这里面是完全被决定的。人在历史规律面前可以发挥其主动性,形成历史形态更替的多样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