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尊重幼儿的人格
获得尊重是每个人的基本需求。鉴于幼儿身心脆弱,并正处于生长发育过 程中,他们被关注和被重视的需求更加强烈。同时,幼儿自出生之日起,就成为了社会中的正式一员,获得了独立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和社会伦理的保护。
尊重幼儿的人格,就要把幼儿看成是独立的、与自己平等的社会成员,重 视他们的活动自由,重视他们的意见表达,重视他们的心理需求,等等。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所有幼儿教育工作的开展都应以尊重幼儿的人格为前提。
2、尊重幼儿的权利
按照《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法典的规定,人人享有生命与人身安全权,自由言论与政治参与权,思想、信仰与宗教自由的权利,个人私生活不受干预的权利,以及追 求幸福的权利。同时,儿童有权享受特殊照料与协助,以及受教育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幼儿教师应当熟知幼儿的各项权利内涵,并在教育过程中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教育安 排,不侵犯幼儿的权利。幼儿教师不能因为幼儿的性别、民族、种族、家庭经济状况、宗 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而对幼儿歧视或排斥,损害幼儿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幼儿教师应 当努力为幼儿创设有益于其全面发展和健康生活的条件与环境,使其各项权利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3、尊重幼儿的生长规律和年龄特点
幼儿期是个体身心快速发展与变化的时期。在与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幼儿的心理水平会朝着复杂、抽象、主动和成体系的方向发展。幼儿在注意、记忆、想象、思维、言语、情感和意志等心理过程中会表现出一些共同的年龄特点。
幼儿教师应当掌握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与年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尊重幼儿的生长规律和年龄特点,为幼儿选择适宜其年龄特点的学习内容,并根据幼儿的生长规律编排学习内容。反过来,盲目拔高或者低于幼儿现 有能力的学习安排都是不尊重幼儿年龄特点的表现,也会大大削弱幼儿的学习兴趣与效果。
3、尊重幼儿的兴趣爱好与个性特征
每个幼儿都有自己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征。在面对同一事物或情境时, 幼儿会有与教师不同的看法和选择,幼儿之间的看法和选择也会有所不同。
幼儿教师应当尊重幼儿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征。一方面,幼儿教师应当尽可能地为幼儿创设条件,支持其兴趣爱好的发展与满足。另一方面,幼儿教师在组织教育活动时要考虑到幼儿的个性特征,采用不同的、适宜的方式和策略来对待不同的幼儿。
(一)蹲下来和孩子说话——幼儿教师的仪态
尊重幼儿,就要和幼儿平等相处。但是,由于成人和幼儿之间的身高差距,在面对面讲话时,幼儿常常需要仰视成人。为了表示对幼儿的尊重,幼儿教师应当“蹲下来和孩子说话”,和幼儿在同一个水平高度对 话。“蹲下来”,不仅能从行为上直接表示对幼儿的尊重,还有利于幼 儿教师在幼儿的高度审视周围环境,更好地理解幼儿在环境中的表现,将形式上的“一样高”转化为教育意义上的“一样高”,提升教师教育 指导的有效性。
下蹲时,要迅速、美观、大方;下蹲后重心要稳,令臀部朝下,切忌将臀部撅起或露出内衣。对于女性来讲,蹲下时,双腿要并拢。男性可略分开双腿。另外,下蹲前,幼儿教师就要调节好自己的位置和方位,保证蹲下后面向幼儿,并与幼儿保持适度的距离,离幼儿过近或过远都不妥。
一般来讲,教师面向个别幼儿谈话时,应与幼儿保持半米左右的距离; 教师面向多名幼儿或幼儿集体谈话时,应根据幼儿的人数和座位分布选择距离,保证所有的幼儿都能看到教师,并且每个幼儿与教师之间的距离相当。
(二)请——幼儿教师的语言与手势
幼儿教师要尊重幼儿,对幼儿讲话时就应当使用文明语言,并辅之以适宜的手势,帮助幼儿理解讲话内容。尤其,幼儿教师在向幼儿发出指令或做出要求时,应当在语言上使用“请”,并配以相应的引导手 势。例如,“请小朋友们打开手里的盒子”,“请王明浩小朋友到前边 来演示”,“请大家到这边来”,等。
在引导时,一般使用单侧手完成。要求引导手四指并拢,大拇指可略微分开,掌心斜向上,从胸前方向扬起,指向要指示的方位。根据要指向的方位需要,教师的身体可略 随之转动。如果要表明从一个方位到另一个方位的移动,指 示手指向第一个方位后,再平移转向第二个方位,身体也随之略转动。引导时,如果是站姿,另一只手可自然垂放于体侧,或五指并拢收于腹前。如果是坐姿或蹲姿,另一种只手还可自然搭放在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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