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字面上来理解,关怀就是关心和爱护。它是指在公正基础上多一点对他人的关心,以及在他人犯错误的情形下,多一点对他人的包容和爱护。与公正原则强调平等或对等相比,关怀是一种无偿的给予,是具有超越性的伦理原则。
在幼儿教育中,关怀不是教师可有可无的德性,而是幼儿教师必须遵守的伦理原则,并且这一原则有着特定具体的含义。这是幼儿教育事业的内在规定。
幼儿教育的实质就是一个关注和体察幼儿的需要,并对幼儿的需要予以积极回应的过程,是一项主动服务于幼儿发展的事业。这项事业的质量取决于幼儿教师是否能够关爱幼儿,并使用理性的方法和策略来关爱幼儿,让幼儿感受到教师的关怀,从中获得一种安全、温暖、 积极的心理感受,由于身心发展的不成熟,幼儿在表达自身意愿和需求方面尚不娴熟。
同时,幼儿在承受压力和挫折方面尚显稚嫩,并且常常犯下各种成人认为的错误。这就需要幼儿教师细致、耐心地去体察幼儿的心理活动,才能正确地发现和回应幼儿的需要。并且,为了避免对幼儿造成伤害,幼儿教师在与幼儿交往之前要进行充分的估计,进而使用适宜巧妙的策略与幼儿展开交往,尤其要注意细节对幼儿的影响。另外,幼儿教师要对儿童持一颗包容的心,理解和原谅儿童的错误,并基于儿童的错误设计 教育活动,进而促进儿童的发展。 综合来讲,细致与耐心,预先的思考与设计,对细节的关照,包容和谅解,这些都是幼儿教师对幼儿关怀的体现。
那么,幼儿教师该如何学会关怀幼儿呢?按照关怀伦理的倡导者内尔•诺丁斯(Nel. Noddings)的解释,“关心者的心理状态是以专注和动机移位为特征的。专注是指关心者对被关心者的那种开放的、不加选择的接受”。动机移位就是在关注他人的需要时“感受到的一种要帮助这个人的愿望”,“是一种动机能量流向他人的过程”。也就是说,幼儿教师全身心地投入到对幼儿的关注上时,幼儿教师就会自然地产生要去帮助和教 育幼儿的愿望,就会自然地在行动中表现出对幼儿的关爱。幼儿教师对幼儿的关爱会渗透和洋溢在教育行为的每一个细节之处,而不是一种固定的行为方式。
(一)我想知道——幼儿教师的倾听艺术
幼儿教师关怀幼儿,首先表现在能够耐心倾听幼儿的讲话与心声。在此基础上,一个关怀幼儿的教师还能够运用自己的倾听鼓励幼儿大胆地表达与表现自我。
倾听时,教师首先要专心致志,保持与幼儿目光接触,仔细听清对方所说的话,不要走神或表现出不耐烦的样子,让幼儿感受到教师愿意听自己讲话。其次,教师要全身心投入,运用欣赏的目光或点头等动作积极回应幼儿,做到“共情的听”,鼓励幼儿畅所欲言,说自己想说的话。
第三,教师要将幼儿的谈话内容与幼儿谈话 时的表情、目光和动作结合起来,并联系幼儿的日常表现,来分析 把握幼儿的真实想法和需求。第四,教师要在“听”的基础上,用自己的回应策略鼓励幼儿完整连贯的表达,以提升幼儿的表达能力。 最终,教师要在“听懂”幼儿的基础上,积极回应幼儿的需要。
另外,教师在向幼儿展示手持教具时,应依次转动教具,保证每名幼儿都有机会正面观察到教具。如果教师要展示的是固定在黑板或墙面上的教具时,在保证所有幼儿都能看到 黑板或墙面的同时,教师要注意自身的站位,要正面面向幼儿进行讲解,不能背对幼儿,也不能挡住一侧幼儿的视线。如果确实需要面对黑板或墙面操作教具,时间要短,并及时转身,请所有幼儿及时观察到教师操作后的结果。
(二)抱抱——幼儿教师的奖惩艺术
幼儿教师关怀幼儿还表现在奖惩艺术的运用上。幼儿犯错时受到惩罚,进步时得到表扬,这是教师奖惩的基本之道,也是教师对幼儿公正和负责任的表现。在此基础上,教师在什么时机,用什么样的方式,按照什么程序来对幼儿进行奖惩,奖惩到什么程度,能否将奖惩的教育意义最大化,并让幼儿从中感受到教师的关怀,这些就表现为教师奖惩艺术的高低了。
幼儿教师在奖励幼儿时要注意:
1.不仅要奖励幼儿好的行为结果,还要奖励幼儿良好的行为动机、态度、认识或行为方式等,更要奖励幼儿的进步与变化。幼儿的行为过程和心理结构的改变对幼儿的成长具有更长效的影响。
2. 当奖则奖,不当奖时不要滥用奖励。适时的奖励能够增强幼儿的行为动机,帮助幼儿习得正确的行为。过于频繁的奖励会反过来削弱幼儿的行为动机,并降低奖励的效用。
3. 尽可能使用精神奖励,减少物质奖励的使用频率。与幼儿行为本身无关的物质奖励容易导致幼儿动机异化,造成幼儿后续为获得额外的物质奖励才正确行为的麻烦。
4. 奖励应该覆盖所有幼儿,但是面对不同对象时,奖励的方式和程度应有所选择。例如,面对性格羞怯且能力较弱的幼儿,教师应在其正常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公开地表扬他完成任务情况良好。对于能力强且好表现的幼儿,教师应在其完成了较难任务的情况,单独私下里表扬他,将其学习动机更多地移向自我指向。
幼儿教师在惩罚幼儿时应注意:
1.要从教育的需要出发惩罚幼儿,不能为惩罚而惩罚,更不能为了“解个人的心头之气”惩罚幼儿。作为幼儿教师,每一次对幼儿的惩罚都应该是一次有设计的教育安排,是为了帮助幼儿认识错误,促进幼儿的成长。
2. 惩罚的方式和程度应当适当,保证在法律允许和幼儿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并且在尊重幼儿、对幼儿负责和公正对待幼儿的前提下进行。尤其,幼儿教师要谨记“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更不得“侮辱幼儿的人格”。
3. 惩罚也应当因人而异。例如,对于自信心不足的幼儿应当少用惩罚,对于习惯内归因的幼儿少用惩罚等。
惩罚最好在私下单独进行,以保护幼儿的自尊心,但是也可以公开进行,以在幼儿集体中形成正确的氛围。
事实上,奖励与惩罚只是中性的教育手段。奖励并不绝对是一个积极的教育方法,奖励也可能导致负面的教育效果,比如奖励可能导致骄傲、溺爱和造成不公正等等。奖励与惩罚的教育性能否实现,取决于幼儿教师在运用奖励与惩罚时 是否符合教育科学和幼儿发展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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